Design Student Talk
2021.03.25 15:44
Anonymous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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請問這樣有確實構成抄襲嗎?

最近有個群眾募資案似乎有抄襲學生作品的嫌疑,外觀跟結構都蠻相似,雖然用不同的材料,不知道在認定上真的有構成抄襲嗎?各位認為有抄襲嗎?不過學生設計通常應該沒有申請專利,要處理應該也很難吧?

學生作品:https://issuu.com/annimchen/docs/____________.compressed/54

群眾募資案:https://www.zeczec.com/projects/simplebuckle

8 Answers

講真的類似的摺紙概念設計真的滿多的 , 說抄襲有點過了 , 
打個比喻相似概念地球上可能有10000人有想法,1000人有提出,100人有做出,10人有持續改良,2人量產
但量產的2人結構上又有些差異性 , 這能說誰抄誰嗎?
當看的產品夠多,看的專利夠多,學的設計理論,機構理論夠多時 , 又在盡量簡潔設計產品
很容易會走到相似的概念發展.
這世界不是只有你獨一無二能想到這創意.  強者的世界一山還有一山高 .
我的話,會給學生建議是,放寬心,世界很大請多看多學多做,持續充實設計思考與實務,

不執著與一個創意
才會慢慢發光發熱 .


先去智慧財產局聲明.並申請專利權侵害

不會辦理地化可委託專利師處理

任何人都可以提起舉發嗎?

侵害答:舉發為公眾審查制度,因此舉發之提起,除特定事由(如專利權歸屬等)應由利害關係人提起外,任何人均得為之。惟專利權人自為舉發者,因與專利法規定舉發程序之進行均係以兩造當事人共同參與為前提,並應踐行交付專利權人答辯程序,且舉發案件以審酌舉發聲明、理由及所檢附證據為原則,且在審定舉發不成立時,尚對第三人發生一事不再理之阻斷效力,故上述所謂「任何人」並不包含專利權人自己在內,以免與公眾審查之制度不符,故專利權人自為舉發申請者,應不予受理。
非法人團體,設有代表人或管理人者,雖屬無權利能力團體,惟其具有行政程序之當事人能力及行為能力,故得作為舉發人。惟如為獨資之商號,因不具訴願法上之訴願能力及訴訟法上之當事人能力,仍應以該自然人為舉發人。
舉發申請案所主張之事由,係爭執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,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者,限於利害關係人始得提起舉發。專利權經專利申請權人或專利申請權共有人於該專利案公告後2年內,以專利權人並非專利申請權人,或專利申請權為共有而非由全體共有人提出申請作為舉發事由,並於舉發撤銷確定後2個月內就相同創作申請專利者,以該經撤銷確定之專利權之申請日為其申請日。對此類申請案件,非法人團體雖得作為舉發人,但作為專利申請人,仍需具有權利主體之資格始可。
專利權期滿或當然消滅後,得提起舉發者,僅限於對專利權之撤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之利害關係人。至於是否為利害關係人?是否具有可回復之法律上利益?將於實體審查時依法審查相關之證明文件。

如何提起專利舉發?

答:申請專利舉發,應備具申請書3份及舉發理由書一式3份及申請規費。申請書下載請至本局局網首頁→專利→進入專利主題網→申請專利→申請表格→專利申請表格暨申請須知下載「舉發申請書」,繕寫完整的舉發申請資料(申請書上舉發申請人須簽名或蓋章)、舉發聲明(請求撤銷之請求項次)、舉發理由(須載明舉發法條)及證據1式3份,如有樣品者,可僅送1份,並檢附舉發申請規費至本局,可採親自送件或郵寄。

專利的民事責任為何?

答:專利權受侵害,專利權人得請求損害賠償,並得就下列三款擇一計算其損害:
(1) 依民法第216條規定。但不能提供證據方法以證明其損害時,專利權人得就其實施專利權通常所可獲得之利益,減除受害後實施同一專利權所得之利益,以其差額為所受損害
(2) 依侵害人因侵害行為所得之利益。
(3) 依授權實施該發明專利所得收取之合理權利金為基礎計算損害。
侵害行為如屬故意,法院得因被害人之請求,依侵害情節,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。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。

 

不要去說那些有的沒有的眼界放開點...."鬼話"

任何研發

都是從事創作人的心血與金錢才能成功

如果都是仿冒

那就會造成創造止步

創意停滯

會有誰會願意發明.創造創意???

發明者吃土

仿冒者賺到滿桶金.

你願意看到嗎???

 

去智慧財產局舉發吧!

這點小錢我想...你應該出的起.

別讓你的權利睡著了!!!!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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